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

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