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