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健康;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