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考评员与考核组的组织管理以及现场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