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