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