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