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