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