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