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