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