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发放的项目贷款与职工个人贷款,在委托贷款项目中分别反映。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回收的贷款本金计入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中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并与发放职工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反映。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并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支付的手续费支出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并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按照年末项目贷款余额的4%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并从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当累计计提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项目贷款余额4%时…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呆账的核销和转回,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或者转回。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产生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