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回收的贷款本金计入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计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中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并与发放职工个人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