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项目贷款,按照年末项目贷款余额的4%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并从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当累计计提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项目贷款余额4%时,不再继续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分别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