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贷款呆账的核销和转回,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或者转回。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