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红筹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应当发出收购要约的比例,继续增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法》、《收购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规定向红筹企业境内所有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