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时,不得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再行买卖该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5%后,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红筹企业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不得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再行买卖该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