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红筹企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存托人因存托安排而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