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但是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自行销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当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四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