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