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