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