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