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章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中一个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 第十条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 第十二条 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有关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