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涉及外国的;
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行政区有重大影响的;
涉及外国的;
其他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