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