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