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