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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发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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