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八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非法进口的;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