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非法进口的;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