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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第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经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均应入场经营。 第十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要符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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