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