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条 从事征订、储存、运输、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版物的,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