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等;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