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

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