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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施行的出国办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办展计划,仍由外经贸部审批。 附件 一、 展览会集中举办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英国、西班牙、瑞士、俄罗斯、以色列、阿联酋、日本、韩国、泰国、新加坡、埃及、南非、美国、巴西、澳大利亚。 二、 未建交国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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