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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组展单位在筹展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贸促会可中止已批准的出国办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贸促会暂停一年受理出国办展计划申请: 第三十五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外经贸部给予撤销出国办展资格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出国办展中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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