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组展单位有如下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贸促会给予通报批评:

未经批准,出国办展;

转让批件;

借出国办展名义公费旅游;

擅自增加展团人数或延长在外天数;

侵犯参展企业利益;

其他较轻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