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