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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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