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