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管理档案,加强对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不履行自律承诺的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一条 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