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