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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设立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的出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入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启动绿色通道功能。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转单数据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相关信息;对于审查无误的,不需查验,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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