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五章 口岸审查放行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为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设立服务窗口。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