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口岸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绿色通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