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九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