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八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对企业的质量保障体系情况、出口货物质量情况、有无违规报检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 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