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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核准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初审工作: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绿色通道制度相关要求的企业予以核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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